2014年市直学校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日程安排
时 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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内 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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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 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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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月4日上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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监考人员、工作人员报到、学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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机电高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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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月4日下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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监考人员实地培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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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月5日上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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盐初中(800人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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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初级中学
田径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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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月5日下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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盐初中(800米、1000米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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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月6日上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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盐初中(800人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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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月6日下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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盐初中(800米、1000米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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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月7日上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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盐初中(827人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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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月7日下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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盐初中(800米、1000米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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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月5日上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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盐阜(230人,男125、女105)7:00
文峰(310人,男167、女143)8 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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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明达中学
田径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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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月5日下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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盐阜(1:15)、文峰(2:15)
(测女生800米,男生1000米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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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月6日上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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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达(785人,男438、女347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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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月6日下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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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达(测女生800米,男生1000米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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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月7日上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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盐北(78人,男44、女34)7:00
二中(363,男195、女168)7:30
三中(87人,男44、女43)8:30
四中(70人,男42、女28)8:3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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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月7日下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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盐北(1:15)、二中(1:30)、三中(2:30)、四中(2:30)(测女生800米,男生1000米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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说明:1.考试作息时间:上午 7:30—12:00 下午 1:30—6:00;
2.凡在上午参加测试的学校须于考试当日上午7:00前到达考点,7:15前做好准备活动,7:15准时检录,7:30开始测试;下午参加测试的学校须于考试当日下午13:00前到达考点,13:15前做好准备活动,13:15准时检录,13:30开始测试。
盐城市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考生须知
1.考生必须在考前20分钟由老师带领完成体育现场考试准备活动,提前15分钟持准考证在检录处等待检录,由检录人员点名、验证后领入考试地点,按顺序参加考试,考试顺序为自选项目——
50米——掷实球(立定跳远)——
1000米或
800米跑,中长跑为最后测试项目。考试时必须携带体育考试准考证。
2.50米跑为手动计时,测试时考生必须在自己的跑道内跑完全程。
3.考生选测是游泳的,游泳项目考试具体时间另行通知。
4.考生不得迟到。遇因不可抗拒原因迟到的,如在该考生所编组已考完某一考试项目后才到场,则该项目不得补考,成绩以零分计算。凡有特殊情况的,必须经考试领导小组同意,才能公开补考。
5.考生必须遵守考场纪律,服从检录人员和监考人员的指挥,不得随意离开考试地点,不得随意在场内走动。
6.考生在现场考试过程中发生运动损伤等突发事件,不能参加考试时,应立即向临场监考老师报告,并由监考老师通知考试领导小组和带队老师,由考试领导小组核实后,根据有关规定处理。
7.考生如发现他人有弄虚作假、替人代考或其它不正当行为,应向考场负责人举报或向考场纪检保卫组反映,据实查处。
盐城市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监考守则
一、监考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心,认真负责地做好考场的监督、检查工作,既要维护考场纪律,又要热情地关怀考生,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。
二、监考人员在每场考前30分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,考前20分钟,检录员开始检录,核对准考证,检查准考证号、姓名、照片是否相符,发现问题及时向体育考试领导小组报告。
三、检录员在考前须向考生宣告考场纪律,说明考试有关注意事项,并根据编组带领考生按序参加考试,直至所有项目考试全部结束。考毕出场时,立即将成绩表交考务组。由考务组在考点橱窗内张榜公示。
四、监考人员必须当众报告考生体育测试的成绩,记录员当场记载成绩,考生现场签名确认。“分组成绩登记表”由检录员负责保管。监考人员应将反映考生成绩的所在记载留存,交考务组以备查。
五、凡在考试项目结束后才进场的学生,不得补考,成绩以零分计算,如有特殊情况,必须经考试领导小组同意,才能公开补考,监考人员不得擅自对其进行补考,否则成绩无效。
六、凡缺考考生,监考人员需在该考生姓名后面的该项目成绩栏中,注明“缺考”字样。
七、监考人员有权制止与本项考试无关的监考人员、考生及其他人员进入考试场所。
八、考试期间,监考人员一律佩戴标志,坚守工作岗位,不得擅自离开。
盐城市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违纪处理办法
一、考生有下列违纪情况之一的,其体育考试成绩为“0”分,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。
1.由他人代替参加测试的;
2.代替他人参加测试的;
3.在考试期间擅自离开考场,不服从监考人员指挥的,造成考试暂停或混乱的;
4.有其他舞弊行为的。
二、监考人员和工作人员有下列违纪情况之一的,取消当年以及下一年监考人员和工作人员资格,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。
1.利用从事监考工作之便,徇私舞弊的;
2.在考试期间擅自离开考场的;
3.擅自更改评分标准的;
4.擅自更改考生成绩的;
5.违反相关规定,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。
告 示
今年体育中考所有考场均为标准化考场,考试过程将全程监控和摄像。除考务人员和当场考生,凭证件进入考场,其他人员一律严禁进入考试区域,违反者将根据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》处理。
盐城市教育局
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
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》摘要
1.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,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。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之一的,终止其考试资格,其所报名参加考试成绩无效;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的,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;构成犯罪的,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:
(1)故意扰乱考点、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;
(2)拒绝、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;
(3)威胁、侮辱、诽谤、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、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;
(4)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;
(5)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。
2.在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,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,直至开除学籍。
(1)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;
(2)组织团伙作弊的;